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防城港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办理市本级企业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健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和食盐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参与制定并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划指导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组织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负责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措施。
(十八)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县(市、区)药品质量监管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十九)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二十一)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对外交流和合作。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强投诉举报平台建设,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管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依据标准进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5.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和化妆品安全等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盐业工作,制定盐业产业政策,负责工业盐管理,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和化妆品安全的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5.与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海关建立进出口产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6.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7.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建立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8.与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负责广告发布登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广告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加强营商环境建设。
所获荣誉
2020年2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命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烟政府机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宣传、督查等工作。负责绩效考评、综治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统一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协调和应急管理科。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所辖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考核工作。承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相关舆情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
(四)质量发展科。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和规划、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产品宏观质量管理。承担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建立并推行质量奖励制度、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和服务质量监测工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归集共享、联合惩戒工作。组织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六)企业与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承担机关直接实施和审查上报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调查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承担中共防城港市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专业市场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价格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办公室)。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依据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网络交易监督和消费环境管理科。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协助打击网络交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市网络市场监管联席会议领导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开展全市消费环境建设。负责开展市场监督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和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的信息化日常工作和舆情监测工作。
(九)商标广告和知识产权科。组织和指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承担商标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依法指导广告发布登记和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促进广告业和公益广告发展。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攻关,组织科研成果的评价、转化应用、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管理。负责管理全市知识产权、专利工作。承担全市知识产权、专利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普及工作。承担组织协调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工作,承办专利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科。拟订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县(市、区)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食品和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一)食品销售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分析掌握全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和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召回。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十二)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三)药品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药品流通安全形势,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牵头组织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
(十四)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化妆品标准。组织实施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
(十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十六)计量和认证科。组织实施国家计量制度。统筹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拟订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划、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产品认证、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查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推动参与认证、检验检测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七)标准化科。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发展。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负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市标准化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财务和审计科。负责编报机关和汇总所属事业单位的预决算。承担机关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关收费管理、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装备配备工作。监督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十九)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党群、离退休人员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相关工作。
现任领导
局长:徐瑞晗
副局长:林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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